房山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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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6
房山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该办法适用于发生在北京市房山区范围内,涉及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之间或者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行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包括:一方当事人逃离现场的,不利于公正处理;事故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公安机关应及时到达现场,收集证据,制作记录,并根据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认定责任。赔偿责任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但对特别严重的后果(如死亡、残疾),可依法增加赔偿金额。涉及酒精或毒品影响的驾驶人员,可能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第八十三条明确,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以肇事罪论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表达意思的人,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领取赔偿。第三十五条指出,保险公司在收到赔付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赔付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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